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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子偷竊老爸財物,要負竊盜刑責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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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子偷竊老爸財物,要負竊盜刑責嗎?

 

葉雪鵬(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)

 

最近新聞報導:新北市一位家境不錯的林姓老先生育有四名子女,老大是唯一男丁,今年已三十四歲,這位從小就深得父母寵愛的林男,不只是「爸拔」眼中的「爸寶」,也是「媽咪」口中的「媽寶」,家中每天都準備兒子喜愛的雞腿給他食用,想吃任何東西,再貴也不惜買來巴結他;想要什麼玩具,從沒有計較金錢不讓他滿足!無限的寵愛,養成兒子只圖享受,不求長進的個性。長大以後到處游蕩欠債,全由父母出面為他收拾爛攤子。林老先生說:「兒子出社會十多年來,已經幫他還了二、三百萬元的債務。」

今年初,林男與友人合作營商失敗,積欠數十萬元新債務無法償還。這次他倒沒有開口要求老爸伸出援手,也不是練成什麼超強能力可以自力還債。原來他只是不爽向老爸要錢時,看老爸浮現的臭臉,因此相準老爸珍藏在家的一批古董與值錢的財物,乘著老爸外出的空檔竊取一些貴重的古董、普洱茶、昌化雞血石等容易脫手財物上網拍賣,因而認識了古物商,便直接將偷到手物品賤價出售給古物商換錢花用。後來發現這招不必看老爸臉色的方法挺管用!便大施「五鬼搬運法」,將家中值錢財物送往古物商處換錢,直到老爸發現半生珍藏已全都不翼而飛,調閱社區監視器,看到是寶貝兒子幹的「好事」,不禁火冒三丈,就不顧父子情誼,向警方提出告訴。

警方介入偵查後,查出林男先後竊取老爸財物六次,七月十一日及十七日兩次行竊,因到手財物過多,還要求收購贓物的許姓買家開車直接到家中載走。林爸估計,被竊的珍藏價值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,卻被兒子以十一萬元的賤價出售還債,怎不把老人家氣得吐血!目前行竊的林男與收購贓物的許姓商人,已被警方分別以竊盜與贓物的罪名,移送檢察官偵辦。

我們社會上發生形形色色的各種刑事案件中,「竊盜」只能算是小案件,但因行竊不須專業又容易下手,隨處都有竊賊環伺左右,令人防不勝防,除了那些達官貴人住家或外出,都有衛護或保全隨時防護,肖小難以接近,受不到竊賊的為害,一般尋常百姓,或多或少都有過與竊賊打過交道的經驗,因此竊盜是多數人潛藏在心中的痛!至於竊盜案件多到什麼程度?若用概括的形容詞來形容,不會讓人留下深刻印象!上法務部的官網查看具體數字,難免令人咋舌!

法務部的統計指出: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一年五年間,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竊盜犯罪新收案件總計204,702件,平均每年近41千件,占全部檢察官辦理的偵查案件2022,753件的10.1%;也就是說檢察官每偵辦十件案件中,就有一件是竊盜案。若從竊盜罪人數來觀察,總人數為25442人,平均每年有五萬餘嫌犯犯竊盜罪,占全部偵查案件總人數的9.8%。這些具體數字還不包括不少人以為失竊只是損失一些小財物,犯不著花費時間去報案而成為「黑數」。像林爸這件「飼老鼠咬布袋」的親子竊盜案件,若非不肖子帶給他太多損失,基於親情,也不會憤而報警。

竊盜罪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之分:規定普通竊盜罪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,內容是這樣的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法條中的罰金數額,依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》第一條之一規定,提高為三十倍,貨幣單位並改為新臺幣。加重竊盜部分,規定在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其中列有六款加重處罰情節;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行竊;毀越門扇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偷竊;攜帶兇器偷竊;結夥三人以上行竊;趁著發生災害偷竊;或者在車站、埠頭、航空站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的舟、車、航空機內偷竊。這些行竊情節,不只是犯罪的手段嚴重,也會對被害人帶來危險,為了維護公眾生活安寧,所以要加重處罰,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還可以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像這次高雄發生的氣爆事件,很多受災戶的房屋都因氣爆失去鐵門、門窗等防護設施,有人想乘機前往災區行竊,就算是順手牽羊,也會成立乘災害加重竊盜罪,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的有期徒刑。

一般人犯了竊盜罪,在《刑事訴訟法》中,屬於公訴案件。司法警察、檢察官一旦得知有人行竊,不必待被害人提出告訴,就可以直接進行偵辦。但是竊盜罪的犯罪客體是動產,動產通常愈是輕薄短小愈是貴重值錢,像金錢珠寶,都不是大物件。為了防止被竊,出門在外的財物所有人都會注意收藏,但在家中就失去這種小心翼翼的戒心,四處亂放結果,極易引起有貪婪的家人覬覦。同是一家人,必定有一定的情緣,家中失竊財物,縱然知道是某人所為或手腳不乾淨,此際被害人為了家庭和諧,不願對外張揚,司法機關卻不顧人情,強行介入偵辦也非適宜。因此,刑法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:直系血親、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,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「須告訴乃論」。也就是不告不理,在沒有人提出告訴以前,司法機關雖已知道行竊者是失主的親屬,也不可以逕行偵辦。像林男的案例,沒有林爸的告訴,就不能繩林男以法,而且所提的「告訴」,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,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,還可以撤回告訴。撤回告訴以後,法院就不可以判處林男罪刑!

(本文登載日期為103811日,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,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)

 

【問題與討論】

一、討論竊盜罪分則中有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之分

二、竊盜罪,在《刑事訴訟法》中,屬於公訴案件,為何有「須告訴乃論」之分

發布日期: 2014/09/18
發布人員: 陳映融